为了推进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学院在该项奖学金评选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在遵照并满足《长春师范大学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基础上,制定经济管理学院校级奖学金评选办法,具体细则如下:
一、 评选工作程序
(一)启动评选工作。学院将评选工作办法及安排,于评选工作启动前,通过有效途径向学院所有学生公布。
(二)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
(三)确定分配名额。按照各年级总人数所占学院总人数比例确定各年级校级奖学金名额总数,确定各年级奖学金总额之后,按照专业人数所占年级人数总数比例,最终确定同年级各专业奖学金名额。
(四)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校级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五)学院初审。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校级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
(六)名单公示。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决定学院校级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后最终确定校级奖学金名单。
二、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奖学金额度
校长奖学金金额为2000元/生年;
一等奖学金金额为1500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金额为1000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金额为500元/生年。
四、参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达到国家的基本要求;
4.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二)除应具备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资格
1.校长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另外,校长有权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颁发此奖(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2.一等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
3.二等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4.三等奖学金
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含);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
(备注:申请参与评选的学生总人数大于所在年级和专业奖学金分配总名额时,同专业、同年级综合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五、 评选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成绩=学年平均学习成绩*80%+学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20%。
六、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一)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二)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二次以上(含)者;
(三)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经济管理学院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