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院概况|党团工作|学生工作|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工作|科研动态|就业工作|双学位|国际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本科生教学>>管理制度>>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时间:[2019-06-19]  来源:


长春师范大学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试行)

   长师校字〔2018〕154号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深入推进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制;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高校人才的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工作人员、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

第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不能由临时用工人员担任。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校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主管教学副校长职责

1.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校长,负责全校教学管理工作。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令、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指示和学校决议。

3.负责建立、健全和督促执行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教学工作计划,审批主管处室工作计划与总结。

4.指导和监控招生部门做好学校招生宣传、调研、策划及实施工作。

5.负责主持学校本、专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及学校教学工作会议,解决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组织教学改革及教育科学研究,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7.指导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培训、教学咨询、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校内共享等工作,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二)教务处处长职责

1.负责教务处全面工作,做好学校主管领导的参谋与助手,完成校主管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2.传达、贯彻学校的有关决定,向学校主管教学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了解和反映教学及其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改革建议。

3.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处工作计划,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并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和总结。

4.定期召开教学例会,传达上级部门的指示、研究教学问题、反馈学生意见、研讨整改措施。

5.协调本处各科室工作。

(三)教务处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1.拟定学校本、专科年度教学计划和专业建设规划,制定(修订)本、专科教学相关规章制度。

2.负责专业、课程、教材、教学团队、实验室、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及教学研究等本科教学建设与改革管理。

3.负责专业认证、评估工作。

4.组织制定和修订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

5.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6.负责本、专科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运行管理。

7.负责本、专科生学籍及学士学位管理。

8.负责本、专科教学质量管理及监控工作。

9.组织师范生教师资格认证工作。

10.组织其他与本、专科教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院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主管教学副院长职责

1.在学院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本、专科教学的管理工作。

2.协助制定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做好专业调整和新专业的申报工作。

3.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总体目标的要求,组织制(修)订本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编写(修订)各专业理论课程及实践课程的教学大纲。

4.积极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加强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夯实学生专业基础。

5.积极组织各级各类教研项目、教学奖励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培育优秀教学成果。

6.督促学院加强教学队伍建设,做好教师教学培训工作,尤其是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

(二)教学秘书职责

1.协助教学副院长向师生传达和解释学校本、专科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2.协助教学副院长落实每学期教学任务、课表编排工作,并及时与学生、任课教师沟通完成学年学期的课程任务。

3.协助教务处和学院做好教学质量监控。

4.协助审核学生成绩,为学生提供学习成绩等有关审查材料,掌握本学院学生的学业修读情况。

5.参与确定学校考试安排,负责落实课程监考教师、传达监考守则和考场纪律。

6.负责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意识,敬业爱生、为人师表。坚持正确的教育管理方针,树立现代教育的人才观、质量观、教学观,努力做好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真正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第七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善于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对教学管理工作各个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发现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新理念,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九条 工作岗位交流

(一)主管教学副校长工作岗位交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有关文件执行。

(二)教务处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工作岗位交流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三)教务处其他工作人员、教学秘书原则上任职满四年在教务处内或校内进行轮岗交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自觉、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长春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