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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结项项目结余资金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5-20]  来源: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8〕535号)《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教〔2021〕3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决定开展省社会科学基金结项项目结余资金清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相关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开展省社会科学基金结项项目资金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严格对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结项项目资金的支出、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核实清理,全面摸清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根据吉财教〔2018〕535号和吉财教〔2021〕397号文件精神,2021年将对2018年度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结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退回,清理退回期限截至2021年6月25日,各项目负责人可在截止期限前对剩余经费按规定进行使用超期仍未使用的结余资金进入清理退回范畴,学校将按省社科规划办的要求将结余资金退回省社科规划办,由省社科规划办汇总审核后上缴省财政厅。

三、本次清理结束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结项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自结项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有结余资金的科研单位需要按原渠道退回省社科规划办。今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结项项目结余资金清理作为常态化科研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每年度的结项项目结余资金清理工作。

四、各学院、各部门要自查2018年省社科结项项目名单,务必通知到每位2018年结项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查询项目资金结余并按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使用结余经费。

联系人:李丹  张茜岚

联系电话:86168716

项目科邮箱:ccsykycxmk@163.com

附件:

1.《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8〕535号)

2.《关于〈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教〔2021〕397号)

科研处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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