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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8-01-04]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提升科研水平,营造学校良好的学术氛围,实现学术活动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行〔2014〕26号)《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4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48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指由各专业学院主办或承办、与外单位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等。

第三条 学术会议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术会议审批管理制度。

第四条 我校举办的各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主办学术会议单位须报宣传统战部政审、备案,并同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章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类型

(一)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在国内外举行、有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须在民政局有备案)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

(四)校级学术会议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专业学院、科研平台(基地、团队)及项目组主办的学术会议。举办校级学术会议,应有3-5位省外、校外学者参会。

第六条申请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申请举办各类学术会议所涉及的主题研究领域,在我校须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应的学术团队,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长春师范大学或长春师范大学各部门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

(二)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报宣传统战部备案后方可举行,我校教师提交的会议交流论文不得少于3篇,国际会议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具体业务由主办学院承担,科研处协办;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批准,我校教师提交的会议交流论文不得少于5篇;举办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有省部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委托我校承办学术会议的批文或信函,我校参会教师不得少于10人。

(三)学术会议按照不同类型确定相应的会议规模,会议地点的选择应符合《吉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国际性学术会议与全国性学术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20人;地方性学术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校级学术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申请举办学术会议的流程

(一)各专业单位需在每年年末向科研处提交下一年度会议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申报书》,同时须附会议邀请函和经费精细预算汇总表。科研项目组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除外。

(二)科研处汇总下一年度全校学术会议申请,待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复后,准许开会。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我校承办的学术会议,可在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准许后开会。

第三章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第八条申请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我校教师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必须为专业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各级会议,且会议研究主题与个人的科学研究方向相一致,并已经准备会议交流论文。

(二)教师个人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申请参加国内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一)个人申请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会前携会议邀请函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备案,获得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参会。

(二)学院(中心、所)派遣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由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与会议邀请函一同由所在单位备案,并按会议议题准备论文,按时参会。

第十条 教师参会后应提供简要的会议信息与自己的论文摘要在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发布,填写的《长春师范大学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信息表》由所在单位存档。不能提供相应信息的教师以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将受到质疑。

第四章组织学术报告等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讲座由各学院(中心、所)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学术报告人应是某研究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权威专家,一般应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学术报告内容均需与报告人的科学研究或管理工作方向相一致,报告场地需设在校内。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的申请与建档

(一)学院(中心、所)每年组织学术报告应纳入本部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各部门统一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术报告计划呈报表》上交科研处审核,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还需上报宣传统战部审核,获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执行。

(二)举行学术报告的单位需在报告前三个工作日进行网络宣传和张贴海报,并将学术报告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科研处备案。

(三)各学院(中心、所)没有纳入年度计划的学术报告可以依据上述审批程序予以召开。

(四)学术报告完成一周内,组织报告单位要在本单位进行报道,连同图片、影像等资料一起存档,供科研处备查。

(五)科研处将在年终汇总、通报全校各单位年度学术报告开展情况,并作为考评各学院(中心、所)科研工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参加学术团体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在职教师、研究人员加入在各级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的国际、国家、省各类专业性学术团体。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专业学院作为理事单位加盟本专业的学术团体,以提高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六章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标准与开支范围

(一)学术会议经费标准为3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15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举办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特邀专家城际间的交通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人所在单位报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计划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需根据会议预算额度限制,完成政府采购等相应手续。

(四)学术会议经费批复后须当年使用,不允许跨年度报销学术会议经费。

(五)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会议单位须在30日内向计划财务处报销会议费用并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有关资料,包括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签到原件、学术研讨主题、会议论文集、会议现场图片、影像资料及经费决算表等。

第十七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

(一)主办、承办国际级、国家级学术会议由学校科研处、学校办公室组织协调,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

(二)主办、承办地方性学术组织会议的学院(中心、所)所需经费由部门科研管理经费中支出;科研平台(基地)、创新团队组织的学术会议可以从专项建设经费中支出。上述经费不足的,可以向学校提交举办会议申请,由学校提供相应的经费资助。

(三)项目负责人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按照项目预算相应经费执行。

第十八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

(一)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应该在个人科研项目中按预算支付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凡需在个人科研项目中支付相关费用的,须事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由所在学院派遣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费用可由学院支出(不含会议注册费、论文评审费等会议非直接费用)。

(三)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补助费标准参照吉林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每年设专项资金支持学术报告活动。学术报告劳务费由组织报告的单位或项目组支付。没有科研管理经费的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资助。

第二十条校外专家劳务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一)学术报告完成后一周内由举办部门负责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外请专家费用报销单》,学院按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相关规定支付。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以上劳务费标准均为税后。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术团体的经费支出

(一)学科方向为一级学科授权方向,以学校名义加入国家级、省级一级学会(省级学会须在省科协、省社科联有备案)的理事单位年度会费,学院可视经费使用情况按一定比例支付。

(二)个人的入会费、注册费、年度会员费等由个人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实施的学术活动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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