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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6-30]  来源:

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规范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由学校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含与外单位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学术报告(讲座)、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加入学术团体等活动。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明确的学术导向,按照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学术交流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本办法中的学术团体必须是合法正规学术团体。

第二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 学术会议的类型

(一)大型学术会议。该类会议包括国际性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外举行、有3个及以上国家(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

(二)中型学术会议。该类会议包括吉林省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地方性学术会议。

(三)小型学术会议。该类会议包括除上述会议以外的学术会议,含学校各单位、科研平台(基地、团队)及项目组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六条 申请举办各类学术会议的要求

(一)各类学术会议涉及领域应在我校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发展有推动作用。大型、中型学术会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长春师范大学名义主办或承办此类会议。小型学术会议须提前到科研处备案。

(二)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须经科研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报宣传部备案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外事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具体业务由举办单位承担,科研处协办;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批准;举办中型学术会议须有省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委托我校承办学术会议的批文或信函。

(三)按照不同类型确定会议规模,大型学术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中型学术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参会人员不超过120人;小型学术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参会人员不超过50人。各类学术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七条 申请举办学术会议的流程

(一)实行会前集中申报制度。各申报单位在年末集中向科研处提交下一年度学术会议申请(不含小型学术会议),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并附会议经费精细预算汇总表。

(二)科研处审核各单位学术会议申请,制定年度学术会议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复后,会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准许开会。因特殊情况,需我校承办的计划外学术会议,相关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第八条 我校教师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须为专业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教师个人申请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由所在单位备案。教师申请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在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应于上一年度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出境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条 教师参会后应提供简要的会议信息在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发布,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信息表》,由所在单位存档。

第四章 组织学术报告、讲座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讲座由各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场地一般设在校内。

第十二条 学术报告人应是某研究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或相应的行政级别。学术报告内容应与报告人的科学研究或实务工作方向相一致。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需对报告人情况及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邀请境外学术报告人的,举办单位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学术报告、讲座的申请与备案

(一)各举办单位每年组织学术报告应纳入本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在报告举办前3天到科研处备案,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还需上报宣传部审核,获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执行。

(二)学术报告完成1周内,举办单位应在校内一定范围进行报道,连同图片、影像等资料一起存档。

第五章 加入学术团体

第十五条 教师加入专业性学术团体,需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作为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等加入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应进行必要性论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入。以学校名义加入学术团体,责任单位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加入学术团体的单位和教师应主动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和学校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术会议的经费标准与开支范围

(一)学术会议经费标准为40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举办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和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举办学术会议的单位,需根据会议预算额度限制,提前完成政府采购等相应手续。

(四)学术会议经费批复后须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报销学术会议经费。

(五)学术会议结束后,举办会议单位须在30日内向计划财务处报销会议费用并向科研处提交会议有关资料,包括会议审批文件、会议日程、参会人员签到复印件、学术研讨主题、会议论文集、会议现场图片、影像资料及经费决算表等。

第十九条 举办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

(一)纳入学校学术交流经费预算的,由学校支付会议经费;未纳入的,由举办单位支付。

(二)项目负责人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按照项目预算相应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经费来源

(一)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一般在个人科研项目中按预算支付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凡需在个人科研项目中支付相关费用的,须事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教师由所在单位派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可由本单位支出。

(三)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补助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报告劳务费一般由举办单位或项目组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外专家劳务费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以上劳务费标准均为税后。

专家劳务费按实际发生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劳务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加入学术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以学校名义加入重要学术团体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费等,由科研处在相关经费中支出。以各单位名义加入学术团体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会费等,一般由各单位在相关经费中支出。

(二)教师个人的入会费、注册费、会员费等可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7〕2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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