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院概况|党团工作|学生工作|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工作|科研动态|就业工作|双学位|国际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就业工作>>相关政策>>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20]  来源: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4]268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就业创业工作方面的专项资金。包括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就业培训实训基地专项补助和劳务输出专项补助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统筹使用、突出重点、支持创新、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支持就业创业项目,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四条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资金执行期限暂为5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补助。包括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创业能力提升及创业培训补助、创业活动补助。

(一)初创企业补贴。用于对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初次创办企业给予补贴。符合初创企业补贴的条件:自申请日计算,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6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有正常经营活动,带动2人或以上就业(不含法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纳税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携法人《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省财政承担80%、市县财政承担20%。

(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补助。用于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创业园和创业市场补助。享受补助的孵化基地入驻企业需达到10户以上,带动50人以上就业。具体包括: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实训设备购置费、创业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维护费、创业模拟实训软件及相关费用、创业实训耗材费、创业培训费、创业指导服务费。其中,用于场所租赁费、维护修缮费、水电物业费、采暖费的比例不得高于补助资金总额的40%;对于电商(微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补助,可用于电商平台费、平面设计费、广告宣传费、物流费等。

(三)创业能力提升及创业培训补助。用于在校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创业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及以上)、创业师资培训(规模达到20人以上)、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EYB(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和电商创业培训、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助)。

(四)创业就业活动补助。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开展的“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千人以上的创业竞赛(含奖励资金)、万人以上的大型招聘会”等创业就业活动,视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创业支出。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省财政从每年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补助资金(每年安排2000—5000万元),采取注入的方式,为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创业园区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持,主要用于贷款保证金、股权投资等方面。

第七条就业实训基地建设补助。用于支持省内公办和民办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创办的实训基地购买实训设备、耗材和开展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报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培训场所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每年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具有与3—5个经济发展急需、短缺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有满足教育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近几年国家和省级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和资金的使用,能够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在接受各级审计过程中没有出现严重问题。

第八条用于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发展劳务经济工作。主要支持相关单位开展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信息收集、项目考察、洽谈对接、维权服务、宣传等支出。

第九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三)会同省人社厅制定、调整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结果审核评价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实施财政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人社厅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前期论证,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单位,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

(三)负责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标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计划,提交项目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测,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会计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金申报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报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省直项目单位向省人社厅申报项目,其中,省内高校项目要经过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人社厅;省以下项目由同级人社、财政两个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省人社厅。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逐一踏查评审,专家根据创业专项资金分配标准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中省直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人社厅申报下年度项目材料。市(州)、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再结合实际择优形成“下年度创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整体项目情况报告、专家评审报告),于每年7月31日前以人社、财政两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省人社厅。

第五章资金分配及执行

第十五条中省直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确定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六条市(州)、县(市)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对市(州)、县(市)申请的专项补助资金,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依据各地申报的创业项目情况、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当地人口情况、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创业型城市等级以及专家评议情况等因素,确定给予补助数额,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补助资金编入预算。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专项资金总额的70%。对列入全省重大创业项目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通过“省级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情况等信息在省级预算部门内部进行发布。对中省直项目单位及市(州)、县(市)补助资金额度,在省人社厅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省级创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市(州)、县(市)人社和财政部门负责当地省级创业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工作,各地要对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当地安排的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在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中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并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九条资金下达和拨付。中省直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给项目单位;市(州)、县(市)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在接到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指标通知后,要根据补助资金额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对需要在执行中下达的,要在每年9月30日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拨。

第六章资金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入的方式,对项目单位予以支持。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社会组织、企业创办的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创业市场、创业实训基地)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开展的创业活动、师资培训采取直接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初创小微企业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对经过创业扶持,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优秀创业企业,在后续发展过程中,根据企业意愿,可以以政府投融资平台参股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管的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实地踏查和评审。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跟踪问效,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社部门应当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须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建设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将收回补助资金,另行安排。对属于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确立和资金分配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追究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列明项目建设绩效目标;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的,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年度资金支出明细、工作内容、取得的成效等总结材料报同级人社和财政部门,作为绩效评价和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已发布的《吉林省省级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4〕268号)、《关于加强就业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08〕497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文件精神如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长春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