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规范双学位的建设与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拟申报双学位专业条件
拟申报双学位专业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师资、图书、教学资源丰富,能够承担双学位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自愿申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教育厅学位办审批合格,可以实施双学位教育。
二、学生修读条件与审批程序
1.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主修专业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可以申 报辅修双学位。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可自愿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双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
3.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向开设双学位专业学院进行推荐。
4.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时,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需组织选拔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与排名,按名次录取。
5.录取后学生需到财务处缴纳学费,然后到开设双学位的学院报到,学院将学生的《长春师范大学双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报至教务处备案。
三、教学管理
1.开展双学位教育的学院制订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创设良好的办学条件,为实施双学位教学提供保障。
2.开展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
3.辅修双学位专业单独开班(符合修读双学位人数比例一般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周至第十六周的晚上或双休日,第十七周进行期末考试。
4.辅修课程考核(含作业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考核不合格,应插班重修,经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后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5.凡缺旷课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的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
6.学生获得辅修双学位资格后,不得更改已选定的双学位专业。若中途停止辅修可向开办双学位专业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即取消其辅修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四、收费
1.学生辅修双学位教育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按学费80%划拨给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用于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管理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
2.学生持《长春师范大学双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到财务处缴费,逾期不缴,其所选辅修双学位为自动退选处理。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辅修的,辅修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证书颁发
按照《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证书学校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学位证书须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学生如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
六、附则
1.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2.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10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