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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13]  来源:

长春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及双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长春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及双学位

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校字〔2019〕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高等学校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具有全面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规范辅修及双学位管理,特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其它专业的专业课程,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双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授学位以外的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在完成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获得学位规定的学分,可获得双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生若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且该专业具备双学位教育资格,学生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资格并完成辅修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即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招收的双学位教育学生比例应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双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不得少于30人。辅修专业班级人数也不得少于30人。

第二章 辅修及双学位专业设置条件

第六条 开办辅修、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招生、就业情况良好,师资、教学资源丰富,能够承担辅修、双学位教学工作。符合条件的专业自愿申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可以实施。双学位教育还须经过省教育厅学位办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学生修读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主修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可以申报辅修及双学位。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开设情况可在第二学期以后自愿申请修读辅修教育,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对本学院申请修读辅修教育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名额时,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需组织选拔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与排名,按名次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后学生持《长春师范大学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逾期不缴,其所选辅修为自动退选处理。中途因各种原因终止修读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学生缴费后到所修读的辅修学院报到,开设学院将学生的《长春师范大学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申请审批表》报至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获得辅修修读资格后,不得更改已选定的辅修专业。若中途停止辅修可向开办辅修专业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即取消其辅修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对辅修及双学位教育实行统筹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及双学位教育招生计划制定,组织进行辅修及双学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及审核等。

第十五条 辅修及双学位专业开设学院负责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实施,负责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等具体培养工作以及招生宣传、报名等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院需单独制订辅修、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程,不得减少辅修、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辅修、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包含全部专业核心课和主要实践环节以及必要的专业基础课在内的相应辅修、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学分不得少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40%。

第十七条 开设学院应将辅修及双学位教育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考试时间表等教学基本文件上报教务处进行审核和存档。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单独开班,授课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十七周完成。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者,其所在学院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相关学院终止其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五章 成绩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单独编班,成绩单独记载。具体成绩管理按《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取消辅修、双学位学习资格,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由学校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辅修课程考核(含作业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应在毕业前完成重修,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院负责,按《长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由学校单独颁发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须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六章 收费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行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的收费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生按学年进行缴费。

第二十六条 辅修及双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由开办学院、教务处及学校按比例进行分配。所收学费80%划拨给开设辅修及双学位教育的学院,用于支付教师因辅修及双学位教学而产生的课时费,剩余经费使用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10%划拨给教务处,用于教学过程中的各项教学管理相关支出;10%上交学校。

第二十七条 教师因承担辅修及双学位教学工作而产生的课时费由开办学院承担,课时费原则上不超过120元/学时,不计入教师年度工作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双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规定如与上级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参照学校同级本科学生有关教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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