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下发的《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和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额度为每生3300元/学年。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三)生活不节俭,查实有高消费、不良消费行为者;
(四)受警告以上(含)处分者;
(五)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者;
(六)自费出国者。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工作部署。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名额和评审工作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明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细则,要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确定学院国家助学金拟定人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学生工作处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一次评审,春、秋两季发放的方式,由财务处直接存入学生银行学子卡中。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如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发现其有本评审办法第八条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后,追回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5〕17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