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院概况|党团工作|学生工作|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工作|科研动态|就业工作|双学位|国际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军事训练条例

时间:[2017-01-10]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军训是学生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履行兵役义务,激发爱国热情、掌握基本军事技能的主要形式之一。

第二条 军训作为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

第二章 时间、内容、学分

第三条 军训包括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课教学时间为36学时,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军训共计2学分,其中军事理论教学计1学分,军事技能课训练计1学分。

第四条 军事理论教学以原国家教委、总参、总政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重点讲授军事理论课程。

第五条 军事技能课训练以《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为依据,主要进行: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教育、轻武器射击训练、战术训练、卫生与防护训练、综合训练、军体拳训练及军训汇操表演。

第三章 军训工作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协调相关事宜,以保障军训工作顺利进行。新生军训相关安排由学校武装部负责。

第七条 军训期间建立军训团,团领导班子由部队、学校各部处、各分院领导组成,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生军训由各分院领导带队,参训教学班由辅导员带队,负责本分院学生的组织、教育、管理、安全。

第九条 各级干部的配备应以承训部队为主,学校为辅,即各级正职由部队担任,副职由学校干部和学生骨干担任。

第十条 由学校武装部积极开展各种评先创优活动,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十一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评选优秀军训学员,总结鉴定表载入本人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不仅是向学生传授军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作风纪律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教学管理应有特殊要求。

第四章 免训、缓训、补训

第十三条 因生理缺陷或患有严重疾病,确实不能参加军训的学生可申请免训。免训者须填报免训申请,并附有校医院证明、辅导员和所在分院领导意见,报武装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军训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申请缓训者需持相关证明,经辅导员和所为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武装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缓训者应参加补训。一旦缓训原因消除,缓训者需持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辅导员和所在分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武装部审核批准。补训学生需按照武装部的具体部署保质保量的参加军训。

第五章 有关制度

第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一)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则需分院按班级请假,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归队后销假。

(二)请病假者应有校医院证明,否则不予准假。军训期间,学生在晚间请病、事假必须经辅导员及所在宿舍管理人员同意。返回学校后凭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三)学生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先由辅导员批准,再由营长、所在连队的教官批准,最后由学校军训领导审核后方能准假。并将假条送至武装部存档。任何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缺勤时间超过军训时间的1/3者,取消该生军训成绩。

第十七条 奖罚制度

(一)奖励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二)奖励对象: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取得军训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奖励名称:军训优秀连队、军训标兵、优秀带训辅导员。

(四)批评惩处:在军训期间参照《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军训期间学生要统一着军训服装,并佩戴分院标志牌。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长春师范大学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经济管理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下一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寝室长评定办法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长春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