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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2016-09-03]  来源:

长春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教学及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一节  教师任职资格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者,方可承担教学工作。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或相关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条件

第五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

第六条 新开课教师需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对所开课程必须经过不少于一轮的助课环节,首轮开课不多于一门。

第七条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于开课前至少写出三分之二的教案。

第八条  在承担教学任务前必须经过试讲,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新开课教师在结束第一轮主讲任务后,由学院组织对其开课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节  开新课教师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允许开设新课。

第十一条  该课程确系专业发展需要或学生知识结构所必需,教师必须进修过相同课程,或对这一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发表过论文及相关著作,并有成熟的理论体系。

第十二条  能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含学生的教材或参考书),编写出较详细的教案。

第十三条  经学院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能达到开课的要求,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十四条  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刻苦钻研本学科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有较强的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治学严谨。

第十五条  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的同时,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十六条  注意自身思想品格、职业道德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格要求自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章  权利和职责

第一节  教学权利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在教研室及课程小组指导下择优选用教材,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第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学院和学校教务处认可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二节  教学职责

一、主讲教师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认真制定授课计划,认真充分地备课,编写教案,全面把握本课程的深度、广度,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积极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

第二十二条  负责所授课程的主讲、辅导、课堂讨论、答疑、批改作业(含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以及检查助课教师听课、备课、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环节的实施与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的讲授。

第二十三条  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十四条  随时了解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掌握学生学习动态,参加学校及学院召开的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等,主动及时与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了解学生基本情况,共同研究学生的学习情况,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课程结束,对所授课程进行命题或配合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课程考核,按学院要求进行阅卷,进行授课小结及试卷分析、学生成绩录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按时上、下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或随意增减课程学时。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助课教师培养。

第二十八条  主讲教师受聘期间,在教学管理、教学工作考核、教学纪律等方面,应接受学院和教务处的指导,向学校负责。

二、助课教师职责

第二十九条  必须认真备课,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坚持随班听课,承担课后对学生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授习题课、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任务。

第三十条  和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把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主讲教师,共同研讨改进、提高教学效果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堂教学所需设备等辅助教学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结束后,协助主讲教师做好课程总结,并对助课工作认真做出书面总结,由主讲教师写出评语,收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十三条  除完成上述要求外,要熟悉教学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实验课教师职责

第三十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目标,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对开设的每个实验项目,明确规定实验的目的、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时数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认真按实验项目要求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删减实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有计划地安排好每学期有关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准备,预做实验,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好实验方案。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教师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研究实验教学规律,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注重创新实验内容,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要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比例。

第三十七条  实验前,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简要说明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鼓励学生独立进行实验操作,要培养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离开实验室,否则将按《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要督促学生做好实验室复位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评分登记,不得以“阅”字代替批改。实验教师批阅后的实验报告应交由所在实验室存档。

第四十条  按照学校要求,配合实验中心主任(或负责人)做好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的申报计划,并承担实验装置、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改进的设计和参数测试等工作。协助实验员完成实验室维护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

四、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二条  提前到实习单位熟悉并了解情况,拟订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包括:实习地点与岗位、实习学生的分组与教师的分工、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等安排;组织学生熟悉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内容,熟悉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及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细心指导实习生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手册、实习报告,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解决实习中突发问题,保证实习任务的完成。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违纪现象及时发现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四十四条  与分散实习学生保持联系,定期沟通,了解学生的生活、思想及实习状况对其进行指导。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做好实习总结报告,作为实习材料保存。

五、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职责

第四十六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并结合学生实际,以及自己的科研专长,提供一定数量的论文题目供学生选择,所提供论文题目每年应有所不同。接受学生的选题申请,审核接受学生的自主拟题,指导并审阅学生的开题报告。

第四十七条  向学生明确提出研究目标和方法、撰写规范等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完成进度与质量,进行答疑和指导,及时纠正所发现的问题,严把论文质量关,杜绝论文抄袭、剽窃现象。签订并遵循《长春师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承诺保证书》。评阅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论文评语。参加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四十八条  注重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教育。

第四十九条  协助提供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有效归档材料。

第五章  教学过程规范要求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能给学生布置相应的练习题和思考题。

第五十一条  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五十二条  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第五十三条  做好教学模型、挂图、教具、演示实验等教学准备工作,使教学用具处于完备状态,尽可能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

第五十四条  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积极采用CAI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

第二节  课程讲授

第五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课程讲授过程中应符合《长春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七条  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课程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五十八条  教师要严格执行课堂纪律,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1/3者,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节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第五十九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第六十条  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第六十一条  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使用计算工具的能力的培养。

第四节  辅导答疑

第六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第六十三条  辅导答疑可集中统一安排,也可个别进行。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

第六十四条  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可在考前进行集中答疑。提倡和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辅导答疑。

第五节  学生作业(含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作业上交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检查、批改并反馈。作业批改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

第六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

第六十七条  学院应不定期检查本院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并将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节  实验

第六十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实验教学进行宏观指导工作,学院具体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教学中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七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教授实验课程。提倡把科学研究成果经提炼或简化后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学生上课前,实验员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七十一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各项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与纪律教育,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巡视、监督实验场所,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操作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和不当操作及时纠正、处理。

第七十二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巧和实际动手能力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和提升。

第七节  课程考核

第七十三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考核评定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检查和分析教师教学效果。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均在课程结束时进行,在学期中间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须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十四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试办法,采用闭卷、开卷、面试、口试、论文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平时成绩比例及成绩记载方法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试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题量与难易程度适中,覆盖面广,具体要求参见《长春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逐步完善试题库建设,实现教考分离。

第七十六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七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执行《长春师范大学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中的监考人员守则,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填写考场记录单,及时报学院和教务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教师应坚持客观、公开、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循私舞弊。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学校有关要求,按时完成试卷分析、登录成绩等相关工作,并将成绩单及时报送学院和教务处。

第八节  实习

第七十九条  实习实践环节是对学生从事教学及专业工作的初步锻炼和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形式,也是全面检查和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管理办法》和《长春师范大学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完成实习指导任务。

第八十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并根据培养方案、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地点与岗位、学生的分组与教师的分工等做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实践环节。

第八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实习基地情况、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实习前要做出计划,实习中要加强指导,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同时争取实习单位的配合与帮助。

第八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九节  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十三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一次集中训练,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实践环节。

第八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围绕所学专业知识予以确定。其中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选题应占一定比例,师范专业应鼓励学生选做中小学教材教法研究的题目。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可以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提供,也可以由学生自定题目。

第八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的讲师及以上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严格遵照《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指导任务,原则上每名教师指导毕业生不能超过8名。

第八十六条  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认真完成中期检查。学生撰写完毕业论文(设计)后,指导教师要写出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答辩前毕业论文(设计)应进行交叉评阅,由评阅教师写出评语,提出评阅成绩及意见。各学院要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学术性、思想性、写作(设计)水平、现场答辩以及论文(设计)的撰写情况,依照我校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答辩和评分工作。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由指导教师成绩、评阅教师成绩及答辩小组成绩组成。

第八十七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认真整理毕业论文(设计)及开题、中期等过程记录、答辩记录、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八十八条 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严格维护课堂教学秩序。

第八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其他错误思想,不得发表与教学内容无关的言论。

第九十条  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课、串课,不得随意找人代课。确因特殊情况需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的,须填报《长春师范大学教师调课、代课审批表》,报请学院和教务处批准。

第七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九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九十二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并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学校关于额定教学工作量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归档,并作为教学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九十三条  对在教书育人、课堂教学、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可按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九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等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的教学负面影响的,视为教学事故,具体按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五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九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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