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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时间:[2018-01-01]  来源:

长春师范大学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的作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使教研室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是直接承担教学、教研任务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应在学院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组织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培养等工作。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的设置是指教研室的设立、调整或撤销。各学院下设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设置的条件:

1.教研室设置的基本原则为:以满足学校教学、教研工作需要为前提,以优化学校教学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按同一学科(专业)或相近课程(群)科学设置教研室;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教研室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人,不足5人的教研室要按照相近学科或课程组合的原则进行合并;

3.具有一定的开展教学研究的能力和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1人;

4.能承担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教学与教研任务,能履行学校规定的教研室相关职能。

第五条 教研室设置的程序:由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申请报告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设立。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教研室名称、设置目的、教研室职责、承担的课程、教研室人员等;撤销报告还应包括撤销的理由、撤销后人员的安排、资产的处置等。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能

第六条 组织传达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

第七条 组织完成教学任务。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课外辅导;组织完成考试命题和阅卷任务;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组织完成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任务等。

第八条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组织开展精品课程建设;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提高理论素养;通过互相听课、观摩教学、教学讨论等形式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结合学科特色,制定研究计划,组织教师申报项目和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积极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一条 进行教研室教学、教研、学科建设、师资培训、业务考核、规章制度、资产管理等档案的管理,对教研室各种资料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职责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任职条件和程序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教研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教研室成员履行岗位职责,负责教研室人员的管理,组织教研室成员教学工作考核,并做好教研室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负责教研室资产的管理、使用、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检查教师的备课、授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等情况;审核考试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试卷评阅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下达的任务,组织教学大纲及其它教学文件的编写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教学改革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研室的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八条 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研室师资培训工作的安排和考核;负责青年教师的指导和培养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十九条 组织完成学校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教研室成员

第二十条 教研室成员在教研室主任带领下共同承担本教研室各项职责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师德和专业道德修养,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主动关心教研室建设。教研室成员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成员应完成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教研等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成员要加强团结、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发挥集体力量,弘扬团队精神,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六章  教研室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定期开展教研室工作的自查,检查教研室成员完成职责和任务以及教研室建设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对各教研室的工作进行考核,以教研室活动记录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规范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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