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贯彻因材施教原则,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校实际,试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量单位,以取得一定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允许学生在较长时间内灵活选择学习进程,由教师对学生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辅导”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行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改善学生的知能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二)建立起多向、跨学科的选课体系,有利于因材施教,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三)通过学生选课,建立教学激励机制,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分 则
一、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五年),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毕业,也允许学生延长在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含休学时间);
第四条 本科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由本人在第四学期开学前(五年制专业在第六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二、课程分类与校际学分互认
第五条 课程分类
(一)课程按横向划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其中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指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培养方案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必修课程的学分不能以选修课程的学分代替。
限选课:指各专业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课程。这类课程可根据专业的不同侧重、社会对人才需求而分成若干组,限定学生选修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修若干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程的学分不能以任选课程的学分代替。
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或加大专业深度而开设的课程,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与需要自由选择,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与选修课的比例一般为7:3。
(二)本科课程按纵向划分为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
公共课程:所有专业均开设。
专业基础课程:某一专业类所有专业均开设,含必修、选修理论与实验(训)两个部分。
专业课程:某一专业开设,含必修、选修理论与实验(训)两个部分。
(三)本科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学分分配
实践教学环节为与理论课相对应的所有实践环节,包括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实验(训)外其学习时间按周计。
理论课与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比例,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15%,理工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的25%。
第六条 校际学分互认
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同意后,学校承认学生在其他学校所获学分的有效性。
三、学分的确定
第七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
(一)一门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作用而定。具体确定方法:课堂教学以每周1学时(一学期18周计)为1学分;实验(训)课、共体课、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课每周2学时(一学期18周计)为1学分。对于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等难度较大的课程可适当提高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程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各项实践教学环节、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计算。
(三)为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并给与相应的创新学分。
(四)学生按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并通过考核所取得的学分长期有效。
四、学分绩点
第八条 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是将课程考核分数按高低折算成相应的绩点,并以平均学分绩点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获得学位、评优及奖励的依据。
年处第九条 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的对应
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必修课、限选课实行考试,任选课、实践环节可实行考试,也可实行考查。考试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查可采取百分制也可采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起始分数值(含) |
截止分数值(含) |
绩点值 |
|
起始分数值(含) |
截止分数值(含) |
绩点值 |
0 |
59.99 |
0 |
80 |
80.99 |
3.0 |
60 |
60.99 |
1.0 |
81 |
81.99 |
3.1 |
61 |
61.99 |
1.1 |
82 |
82.99 |
3.2 |
62 |
62.99 |
1.2 |
83 |
83.99 |
3.3 |
63 |
63.99 |
1.3 |
84 |
84.99 |
3.4 |
64 |
64.99 |
1.4 |
85 |
85.99 |
3.5 |
65 |
65.99 |
1.5 |
86 |
86.99 |
3.6 |
66 |
66.99 |
1.6 |
87 |
87.99 |
3.7 |
67 |
67.99 |
1.7 |
88 |
88.99 |
3.8 |
68 |
68.99 |
1.8 |
89 |
89.99 |
3.9 |
69 |
69.99 |
1.9 |
90 |
90.99 |
4.0 |
70 |
70.99 |
2.0 |
91 |
91.99 |
4.1 |
71 |
71.99 |
2.1 |
92 |
92.99 |
4.2 |
72 |
72.99 |
2.2 |
93 |
93.99 |
4.3 |
73 |
73.99 |
2.3 |
94 |
94.99 |
4.4 |
74 |
74.99 |
2.4 |
95 |
95.99 |
4.5 |
75 |
75.99 |
2.5 |
96 |
96.99 |
4.6 |
76 |
76.99 |
2.6 |
97 |
97.99 |
4.7 |
77 |
77.99 |
2.7 |
98 |
98.99 |
4.8 |
78 |
78.99 |
2.8 |
99 |
99.99 |
4.9 |
79 |
79.99 |
2.9 |
100 |
100 |
5.0 |
(二)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五级制成绩 |
绩点值 |
优 |
4.5 |
良 |
3.5 |
中 |
2.5 |
及格 |
1.5 |
不及格 |
0 |
第十条 平均学分绩点
(一)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结算一次。
(二)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门课程的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获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
(四)军训、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教育(专业)见习、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五、选课
第十一条 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采取选课的办法学习,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实行教务管理系统网上选课。
第十二条 选课原则
(一)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二)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一门课程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十三条 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课程结业考试前两周,由教务处通知各分院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前,详细查阅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择下学期需要修读的课程、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学生在开学两周内可对所选课程进行补(改)选,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的情况,可在开课后三周内由学生向分院提出补(改)选申请,分院同意后报至教务科统一补(改)选。
(三)未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
为了使学生顺利地完成学业,较好地掌握和利用学分制培养方案赋予学生的各种机会,有条件的分院可尝试为本科生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学生班级,也可由一位教师指导若干名学生,负责指导学生制定修业计划,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学生选课,指导学习方法,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导师制将择时在全校范围内推广。
六、免修和免听
第十五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对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凡申请免修某门课程者,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校组织其参加免修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者,可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并做好备案。
第十八条 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3.5且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的部分内容。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补(改)选课结束后两周内,在学生所在分院统一办理(个别因实习不在校的学生,可推迟到返校后一周内办理)。经任课教师同意,确认其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学生所在分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不听该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详见《长春师范大学关于学生免听部分课程或课程部分内容免听的规定(试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两课”、军训以及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社会调查、野外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见习、专业见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不得免听、免修。
七、课程结业考试、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课程结业考试,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成绩不及格,只能重修。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生按《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考及格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绩点按1.0核算。
八、重修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
(二)必修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
(三)考试违规受到处分者或考试旷考者。
(四)实习、见习、实训、考察等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新修读,修读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从入学第三学期开始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必须跟随下一年级的对应学期进行重新修读。
第二十六条 学生重修课程如与本学期修读课程的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自修。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程(不包括专业限选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其他相应课程。另选其他课程者需按照该课程学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门数
(一)对于第二十四条中涉及到的重修课程,每名学生从入学后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间(五年制为第三学期至第九学期),每学期必须重修全部的相应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十学期)允许重修所有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考试及格后,绩点最高不超过2.0。
(二)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每名学生从入学后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间(五年制为第三学期至第九学期),可以重修该门课程,但每学期最多不超过三门,经重修考试及格后,绩点最高不超过2.0。
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1.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起始分数值(含) |
截止分数值(含) |
绩点值 |
0 |
59.99 |
0 |
60 |
60.99 |
1.0 |
61 |
61.99 |
1.1 |
62 |
62.99 |
1.2 |
63 |
63.99 |
1.3 |
64 |
64.99 |
1.4 |
65 |
65.99 |
1.5 |
66 |
66.99 |
1.6 |
67 |
67.99 |
1.7 |
68 |
68.99 |
1.8 |
69 |
69.99 |
1.9 |
70 |
100 |
2.0 |
2.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五级制成绩 |
绩点值 |
优 |
2.0 |
良 |
2.0 |
中 |
2.0 |
及格 |
1.5 |
不及格 |
0 |
(三)课程结业考试(包括缓考)及格且小于75分(或学分绩点小于2.5)的课程,允许该课程修读高分一次。每名学生从入学后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间(五年制为第三学期至第九学期),每学期修读高分课程最多不得超过三门,绩点按较高一次成绩计算,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十学期)不准许修读高分。实习、见习、实训、考察等集中实践环节不允许修读高分。
第二十九条 重修报名程序
(一)重修报名开始后,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报名,并在学费卡中存上相应的重修费用。
(二)报名结束后,由教务处汇总报名数据,交至财务处统一扣取重修费用。
(三)网上报名且扣款成功者,视为报名成功,允许参加重修考试且成绩有效;网上报名、扣款有一者未成功,视为报名失败,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无效。
第三十条 重修考试方式
重修考试与下年级课程结业考试同时、同卷进行,考试时须在试卷醒目处标上“重修”字样。
九、退学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一条 一学年内,经过补考后,所获课程学分之和未达到所选课程学分总数40%者,予以退学警示。教务处要以通报形式通知相关学院,学院要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及学生家长传达学校相关精神,并对学生开展教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受到两次退学警示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三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试读。试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和学生所在学院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试读生可保留学籍一年。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 试读申请批准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其跟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期间不论什么类型课程经补考不及格或有违犯校规校纪行为,试读即自行中断。试读期满,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可申请恢复为正式生,但不得转入原来的年级学习和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试读生按本专业当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手续办理请参见《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肄业和结业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且取得的学分达到总学分的四分之一(含)以上,但不符合结业条件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学生未能修满规定的总学分,但已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总学分的95%(含)以上者,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保留学籍两年。两年内,若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费修满剩余学分,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以上两条不包括开除学籍的学生。
十一、辅修
第三十九条 本科学生可在主修所学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专业的主要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前者为主修专业,后者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十二、毕业和学位
第四十条 在弹性学制内学生修完全部教学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育与体育达到要求者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科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长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详见《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可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附 则
第一条 凡超过标准学制学习者须交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同时取消奖、助学金。
第二条 重修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