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长师校字〔2015〕223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的成长环境,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实施范围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对下列三类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第一类:学生确有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第二类: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类: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条 转专业申报条件
1.学生思想积极进步,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大学期间没有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第一类学生应提供中学或大学阶段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作品(此刊物应收录于知网)或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行业等组织的具有权威性的竞赛所颁布的获奖证书。论文、作品和获奖原则上应与转入专业所属学科专业方向一致。若学生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原则上也允许申报转专业,但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专业知识考试。
3.第二类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疗诊断。
学科调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4.第三类学生应提供书面文字的某种特殊困难详细情况的陈述说明及必要的地方政府部门(含部队)出具的特殊困难认定证明。
第三条 转专业限制条件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不允许转专业;
2.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不得与其它专业互转(如不同学历教育、定向与委培、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中高职单招、对口升学、免费师范生、运动训练、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等学生;
3.艺术学类、体育学类专业与非艺术学类、非体育学类专业不得互转;高考时不同加试内容的专业不得互转;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允许转专业。
第四条 机构设置与职责
1.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就业工作指导处、招生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各学院报送的申请材料的复审、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比例、组织考试、转专业学生名单的核定等工作。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党政领导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简称学院工作小组),负责转出学生条件的审核、拟转入学生的考试安排及转入学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1.原则上转专业工作只针对一年级新生开展,由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末统一组织一次;
2.按学校时间安排,学生根据第一、二、三条要求,向各学院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转出条件,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申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复审,并根据转专业报名情况和学校各专业师资状况,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比例、参考学生名单、考试时间及考试方式等。
5.各学院工作小组具体安排学生转专业考试,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提交学生转专业考试结果、排名和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
6.学校领导小组对考试结果等进行审核,并对考试结果和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
7.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正式下发文件,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部门予以落实。
8.工作程序要求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予以实施,纪委(监察处)全程参与监督。
第六条 考试要求
考试内容为拟转入专业的学科专业知识,成绩以百分计算。
第七条 缴纳学费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原则上从新学年开始学费按新专业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八条 试读期限
学校设置转专业试读期。从学生转到新专业开始计算,试读期为14天,在试读期间内,学生若不适应新专业,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回原专业。试读期之后转回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的申请概不受理。
第九条 成绩管理
允许转专业的学生,进入新专业学习后,原专业的课程成绩与学分予以认定,但原专业不及格的课程,学生要另选新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按学分缴纳相应费用。学生毕业时总学分原则上要求达到新专业同年级的最低总学分。
第十条 学籍管理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由新专业所在学院为学生集中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及学籍变更事宜。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具体实施寝室安排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