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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09]  来源: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3]704号)、《吉林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4]22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

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

二、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博士生奖励标准为每年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年20000元/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授予比例根据当年吉林省下发指标执行,奖金于每年评选后一次性发放。

2.研究生校级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校级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投身科研、学习勤奋、积极参加各项活动、遵纪守法、关心他人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凡是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可享受校级优秀奖学金的评选。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元/人、2000元/人、1000元/人,获奖比例不超过30%。

3.研究生校级单项奖学金

研究生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期间某一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研究生校级单项奖学金分别是:学术创新奖、学术活动、社会工作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贡献奖、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党(团)员。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个单项500—800元,研究生校级单项奖学金设置随当年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情况而变动。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用于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在教育收费制度下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起,新入学研究生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度,老生不实行该政策。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博士学业奖学金分为两等:一等学业奖学金8000元/人,二等学业奖学金5000元/人,获得比例100%;硕士学业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人,二等学业奖学金4000元/人,三等学业奖学金2000元/人,获得比例7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评选后一次性发放。

三、研究生助学金体系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无固定收入)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研究生每年1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每年6000元/人,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三助一辅”岗位酬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学生辅导员”(简称“三助一辅”)岗位是为了研究生在提高个人综合素质的同时资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1)助研岗位。研究生承担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专业设计和调研等工作。酬金标准为每月500元/人,酬金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2)助教岗位。研究生承担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课等教学工作。酬金标准为每月500元/人,酬金由学校负责支付。

(3)助管岗位。研究生承担教学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酬金标准为每月500元/人,酬金由学校负责支付。

(4)学生辅导员岗位。研究生承担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处理学习上和生活上遇到的问题。酬金标准为每月500元/人,酬金由学校负责支付。

3.国家助学贷款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其他助学方式

对于研究生家庭突发变故和突发疾病等原因所引发的经济困难状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减免学费或临时性帮扶等措施,以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开始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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