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提高我校教师承担重要科研任务的水平,加强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分为:青年教师培育计划项目、创新研究支持计划项目、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科研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选题范围
第三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学风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承担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的职责。
第四条 已在上级主管部门获得资助的同一科研项目不得在学校重复立项;申请者承担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同一类型的计划项目只能承担1项);青年教师培育计划项目原则上仅资助1次。
第五条 学校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青年教师培育计划项目,目的是培育我校青年教师承担省级科研项目和国家青年基金项目的能力。申请者需具有研究生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的年龄在申请当年均不超过35周岁(以项目申请当年12月31日为准)。已取得国家级项目经费资助的青年教师不得申请该项目。
(二)创新研究支持计划项目,目的是支持我校科研实力较强的教师申请和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级项目并已结项。该项目至多可资助2次,已取得国家级一般(面上)及以上项目经费资助的教师不得申请该项目。
(三)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目的是推动我校各类科研平台组织科研队伍、突出科研特色、打造科研实力,承担高水平科学研究任务,为学科建设服务。申请者应为学校及以上级别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及各层次科研创新团队的成员。
(四)科研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目的是扶持和推广我校科研成果成功进行转化和应用。申请者已经取得具有转化和应用价值的前期科研成果,经过专门机构的检索查新。对于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获得生产企业试用证明、或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检测认定的可转化成果,可优先予以资助。
此外,能够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快速发展的项目,可列为专项计划项目。
第六条 各类项目申请的选题范围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科研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对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具有推动作用的研究。
(二)具有国际、国内学术前沿和重要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国家急需或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性研究;技术先进可行、创新性强、发展前景好和具有创造经济效益潜力的转化与推广研究成果。
(三)申请者的项目选题应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符合学校科研平台与团队建设的科研方向,突出学校科学研究特色,满足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四)鼓励相关学科组成学术团队进行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科研处向全校发布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报与评审。
(二)申请者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向所在学院(所、中心)提交申请书,其中申请科研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须事先征得隶属平台或团队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学院(所、中心)递交申请。
(三)各学院(所、中心)由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部门申请者的资格和选题审查工作。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书填写不规范、项目组成员不合理、不具备研究能力和研究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筛除,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科研处。
第八条 评审组织
(一)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坚持“质量第一,公正评议,鼓励竞争,择优资助”的评审原则,按照本人申请、学院(所、中心)推荐、专家评审、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科研处对各学院(所、中心)推荐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按学科分类,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
(三)科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各学科申报情况,确定参加现场答辩的人员。
(四)现场答辩小组由校内外专家组成。
(五)科研处将专家综合评议结果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工作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处为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发布立项通知,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协助计划财务处下拨项目经费,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所、中心)是项目管理的主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建立项目档案,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等情况实行全程跟踪与监督,组织项目的预验收,接受科研处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者。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并按照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接受所在学院(所、中心)和科研处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对于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无故终止研究或无能力完成研究工作的项目,科研处将在通报所在学院(所、中心)后,撤销项目,并收回已下拨的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由学校按年度预算下达经费予以资助,采取经费一次性核定,一次性拨付的办法。项目负责人参照《长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经费。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本研究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学校科研项目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
(二)技术报告(理)/研究报告(文)(字数1万字以上)
(四)有关成果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五)项目研究发表论文的成果影印件(期刊封皮、发表刊号页、目录、全文)。
第十六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项目完成前,项目负责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2篇以上(含2篇)与本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其中一篇为SCI、EI或CSSCI,另一篇为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二)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提供与项目合同内容相关的成果,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计算机软件、技术标准、论文论著、软科学报告等。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和推广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学校科研基金项目成果应注明“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字样和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验收程序
(一)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由科研处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在学院(所、中心)提交验收材料,由所在学院(所、中心)预审通过后,上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负责组织同行专家组成评审组,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专家依据综合评议给出验收等级,验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级、合格和不合格。
(四)验收通过者,科研处下发《长春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项证书》。验收不合格者,终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的资格,项目负责人在1年内修改完善后仍未通过验收的,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撤销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