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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办法

时间:[2018-01-04]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学术人才,鼓励我校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支持原创精品力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专著是指作者多年在某一学科领域内深入研究基础上所撰写的具有理论创新或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遵照“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对我校在岗教师实行学术专著出版资助。

第四条“出版基金”分为两个类别,Ⅰ类出版基金资助符合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六家出版社出版条件的学术专著;Ⅱ类出版基金资助符合上述六家以外其它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出版社出版条件的学术专著。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出版基金”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学风严谨,遵守学术道德,学术声誉良好。

3.主持完成过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且已公开发表与待出版专著内容相统一的学术论文3-5篇。

4.申请人应是所申请出版专著的著作权所有者;由多人合作完成的专著,须所有作者联名申请,我校教师应占合作人总数的一半以上,且为第一著作权人。

第六条我校须为资助专著的唯一署名单位。

第七条专著内容必须与申请人所属学科的研究领域相同,符合学术规范,引用他人学术观点不超过30%,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

第八条优先资助以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研究报告为基础做过重大修改的学术专著;申请过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后期资助项目的成果;已经通过结项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的著作成果。

第九条 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专著每部字数不低于150千字;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专著每部字数不低于200千字。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出版流程

第十条学校每年9-11月集中受理一次“出版基金”的申请、评审和下年度经费预算的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学校发布申报通知后,向所在学院(中心、所,下同)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申请书》一式五份。

2.完整书稿清样三份(附电子版)。

3.可反映申请人学术水平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和扫描件):

(1)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2)公开发表的同一研究领域的学术论文或研究专著(封面、版权页与目录)。

(3)博士论文答辩专家组意见或项目鉴定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学院组织学术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和专著质量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质量高的学术专著推荐到科研处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学校聘请3名同领域校内外专家对申请出版资助的专著进行匿名评审,评审原则是:

1. 评审实行一票否决制。

2.依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确定专著予以资助的类别。

3.通过评审的专著按照不同类别纳入下一年“出版基金”计划,并向计划财务处提出预算申请。

4.专家根据评审成绩提出先行资助计划,当年度经费预算不能满足通过评审的全部资助计划时,未列入先行资助的专著滚入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免于再评审。

5.未通过评审的专著,根据专家意见对书稿认真修改后,申请人可于第三年度再次申报。两次均未通过,取消该著作的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办理专著出版的校内程序:

1.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专著的研究方向和内容,申请人自行选择和联系相应的出版社,同时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

2.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后,申请人到学校科研处签订《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凭《协议书》到审计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专项资金(不含稿酬)用于资助学术专著出版。同时,欢迎社会各界、校友以及校内各单位、个人捐资等渠道赞助“出版基金”。

第十六条“出版基金”资助标准:Ⅰ类出版基金不超过5万元/部;Ⅱ类出版基金不超过2万元/部。对于超出资助额度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出版基金”专款专用,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和支付;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标采购;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处负责专著评审、招标、经费使用等全过程的纪律监督。

第五章专著管理

第十八条获学校出版资助的专著,须在专著封面或扉页注明“本书获长春师范大学学术专著出版基金资助”字样,并在作者介绍、前言、后记等部分反映“长春师范大学”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评审获得资助的专著,须自经费转至出版社一年内上交样书到学校备案,逾期影响再次申报“出版基金”。

第二十条申请者应对其专著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出版的资助专著中,如证实与《协议书》内容不一致,或有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从确认之日起,学校有权追回所资助的全部资金,并取消申请人利用此专著从学校获得的全部利益和荣誉和再次申报“出版基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术专著出版后,作者需自觉提交样书到所在学院资料室、学校图书馆用于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专著作者需提交1部专著到科研处备案,并有责任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各类学术成果评奖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长春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试行)》(长师院字〔2009〕1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长春师范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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