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产业和企业的能力,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由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方或合作方提供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任务。未经学校审批签订技术合同或经费未转入学校的,学校不予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范畴。
第三条 学校教师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必须签订以长春师范大学为一方当事人,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横向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项目组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承担直接责任。项目组负责人须保质、保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
第六条 项目承担学院(中心、所,下同)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负有监管责任,包括:项目论证,合同初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督促项目组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合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做好项目验收、结项服务工作,督促项目组负责人按规定公开经费使用信息等。
第七条 科研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审核与管理,项目成果的登记、转化与推广等工作,对横向科研活动提供全程跟踪管理服务。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验收和过程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征得合同各方同意后,提出申请,并经承担学院审查、科研处批准后,订立补充合同。
第九条 参与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意向投标人应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合同印章使用申报表》,由项目承担学院核准后,报科研处审批办理。
第十条 涉及技术秘密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密事项。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项目组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由项目组负责人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研究经费,项目组负责人及成员分工,结项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项目承担学院和科研处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与协商。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子邮件、不可抗力证明、履行义务通知、合同履行记录、对方违约证明资料及其它与合同相关的资料、实物等,项目组负责人均应及时保全,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解决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任意一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应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因合同争议被对方当事人起诉或提请仲裁的,项目组负责人应立即上报项目承担学院和科研处,否则学校追究项目组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重大失误时,项目组负责人承担校内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应约定为学校所住地人民法院;涉外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应在中国内地。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归属双方,特殊情况可按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需要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长春师范大学监制、研制”、“长春师范大学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地理标识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无形资产,须在合同中做好相关约定。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学校横向项目相关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合作内容,并填写合同文本及《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合同印章使用申请表》。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各类合同,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
2.项目承担学院应对合同进行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负责人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能否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初审通过后,承担学院负责人在《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合同印章使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科研处对项目合同进行复核。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条款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项方式是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合同复审通过后,科研处负责人在《长春师范大学科研合同印章使用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应由科研处协同政策法规处共同复核。
第十八条 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项目到款额的30%。涉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并报科研处登记备案。不得单方修改、废止、口头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一式7份,科研处、项目委托方、承担学院各执1份,其余4份由项目组保管。合同由我方首先盖章的,项目组负责人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签字(章)、盖章的合同原件分别交项目承担学院、科研处归档。
第四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组负责人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结项。同时,提交项目委托方出具的同意结项证明或项目虽未按合同要求完成但双方同意终止并签署的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办理结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报项目承担学院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验收证明、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在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