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长人才字[2017]1号)中的要求,为做好我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及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发放对象
我校各学院2017年毕业生,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 发放原则
1.自愿申请的原则。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有明确的就业意愿,并自主提交补贴申请。
2.公正公开原则。申请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各学院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密公正。
三、 补贴标准
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500元求职创业补贴,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四、申请发放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个人申请。各学院需集中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高校毕业生只能申报以下一种补贴,并提交相应材料。
1、申报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17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二张)(附件1),一份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一份学校就业工作指导处留存。
(2)低保金发放凭证。银行出具2016年12月、2017年1-2月的低保金发放对账单原件一份。
(3)学生本人提供所在家庭《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或低保证明(附件2)原件一份,低保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
(4)户口簿复印件一套。(户主页、持证人页、学生本人页)
(5)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2、申报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17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二张)(附件1),一份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一份学校就业工作指导处留存。
(2)残疾高校毕业生本人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3、申报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2017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需粘贴本人照片二张)(附件1),一份上报市人才服务中心,一份学校就业工作指导处留存。
(2)获得过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同时由学校到“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身份核查后,提供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3)获得过除国家开发银行以外其他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提供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印在同一张纸上)。
注:如助学贷款合同丢失,学生需到贷款银行复印贷款合同(加盖银行章)或银行开具贷款证明(附件3),同时由学校到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或与学生当地贷款银行进行身份核实。
(二)材料初审
1.各学院需将《2017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4)填写完整后,纸质版由学院加盖党总支公章及副书记、负责辅导员签字后于2017年3月30日下班前交至就业工作指导处211室。并按规定时间将附件4电子版传至邮箱554712623@qq.com
2.上述“个人申请”中需提交的材料。
五、组织保障及检查监督
1.就业工作指导处设立咨询、举报电话(0431-86168901),解答有关此次补贴发放的有关问题。并对申领工作进行监督,如有举报投诉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 就业工作指导处将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初审名单在就业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相关材料报送长春市人才中心。
附件:
1、《2017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 2017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
3、 助学贷款证明
4、《2017年驻长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汇总表》
备注:以上材料均用A4纸张复印,汇总名单请以excel格式上报
就业工作指导处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