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
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窗体顶端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的综合素质,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缓解部分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规范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简称“三助一辅”)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窗体顶端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发展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窗体底端
第三条 研究生院统筹协调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包括制定实施细则、工作方案,审定“三助一辅”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是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设岗单位要对受聘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条件和原则
第五条 窗体顶端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思想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好,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窗体底端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全日制在校在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岗位。
3.窗体顶端
3.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须经其导师同意,而且能够保证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六条 基本原则
1.窗体顶端
1.助管岗位,优先遴选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担任。
2.研究生若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三助一辅”工作;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三助一辅”资格。
3.学生辅导员岗位,担任的研究生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岗位职责
1.助教:承担学校和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本、专科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课的阅卷,开放实验室管理等工作。
2.助研:承担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包括科学实验、实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撰写,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3.助管:承担学校重要管理部门和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担任本科生及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4.学生辅导员:承担辅导员助理工作,配合辅导员老师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日常管理工作。
窗体顶端
第八条 岗位要求
所有进入“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研究生,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0小时,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60小时。同时应以工作人员身份遵守该类岗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岗位申请
第九条 岗位设置
1.研究生 “三助一辅”岗位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一周,鼓励各基层培养单位及研究机构设置“助教”或“助研”岗位。
2.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专业研究需要设置,鼓励导师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
3.研究生“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各基层培养单位、实验室管理部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助教名额,制定助教需求计划。
4.研究生“助管”岗位由各基层培养单位和学校各部门确定招聘计划,各基层培养单位及部门设置“助管”岗位不超过两个。
5. 研究生“学生辅导员”岗位由各基层培养单位确定招聘计划,各基层培养单位设置“学生辅导员”岗位不超过一个。
第十条 岗位申请
研究生向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负责考核、确定人选,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2.窗体顶端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津贴标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助研”岗位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支付。
2.“助教”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3.“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4.“学生辅导员”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第十二条 津贴标准
1.助研岗位: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5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助教岗位: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标准5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3.助管岗位: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5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4.学生辅导员岗位:研究生助管岗位津贴标准5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
第六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窗体顶端
第十三条 受聘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一般按月考核。由设岗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长、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助研由各学院会同设岗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实施;助教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助管由研究生院会同设岗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审批、管理与协调,各基层培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三助一辅”工作,其他单位要大力支持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并尽快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