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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13]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化产学研合作,增强学校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速推动学校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教师及学生在其指导下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外单位人员利用我校实验室等研究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于我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成果类型的界定;成果形式及级别;成果申报、登记与存档的组织;成果奖励;成果的转化;成果的保护与保密;管理责任的划分等。

第四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实行学校、学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二章  成果类型

第五条  科研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其它智力成果四类。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的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新发现、在学术上的新见解;在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对科学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

2.应用研究成果,是指以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和实践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知识产权成果或实践成果,包括专利、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新产品、矿物新品种、生物新品种(动物、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等)、新材料、新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计算机软件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要作用和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包括法规、政策、战略、规划、评价、预测等。

4.其它智力成果,包括艺术创作、音像制品、省级以上艺术汇演、汇展或体育比赛的成绩等。

第三章  成果形式及级别

第六条  成果形式包括论文、咨询报告、著作、作品、专利、鉴定成果、审定品种、标准和获奖等。

第七条  论文成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两类。

1.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按照学术影响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1)Ⅰ类:指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期刊、《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收录期刊、《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限理论版2000字以上理论文章)及附录1中的23种《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Ⅱ类:指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中国教育报》(4000 字以上理论文章)及附录2中的165种《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Ⅲ类:指在上述Ⅰ、Ⅱ类期刊以外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Ⅳ类:指在上述Ⅰ、Ⅱ类期刊以外的《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扩展版期刊和集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报》(2000 字以上的理论文章)上发表的论文。

(5)Ⅴ类:指被《社科与人文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收录索引的会议论文、在上述Ⅰ、Ⅱ、Ⅲ、Ⅳ以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和省级以上报纸(2000 字以上的理论文章)公开发表的论文。

2.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按照学术影响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1)Ⅰ类:指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按JCR 期刊分区数据,下同)发表的一区论文。

(2)Ⅱ类:指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发表的二区、三区论文。

(3)Ⅲ类:指在《科学引文索引》(SCI)源期刊上发表的四区论文和被《工程索引》(EI)源期刊收录索引的期刊论文。

(4)Ⅳ类:指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的自然科学类论文。

(5)Ⅴ类:指被《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和《工程索引》(EI)收录索引的会议论文和在上述Ⅰ、Ⅱ、Ⅲ、Ⅳ以外具有统一刊号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期刊上刊登的论文。

第八条  咨询报告是指被国家党政机关及领导采纳或肯定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政策建议和考古发掘报告等。咨询报告按照采纳应用的层级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1.Ⅰ类: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肯定性批示或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的咨询报告(有国徽章或有权威采用证明);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

2.Ⅱ类:获得省部级现职党政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单位采纳应用的咨询报告;在省部委《要报》上发表的研究报告或被大型央企主要领导采纳的研究报告(有权威采用证明);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新华社《内部参考》和《国内动态清样》。

3.Ⅲ类:获得厅局级现职党政职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被地厅局级单位采纳应用的咨询报告。

第九条  著作成果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教材、学术译著、工具书等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著作,其中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由作者提出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研究成果。专著的认定以CIP 数据“著”字样为准。编著是指作者对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加工,具有一定独到见解的研究成果。编著的认定以 CIP 数据“主编”、“编著”、“编”字样为准。教材是指以教学为目的编写的作品,一般应列入各级各类教材出版规划。教材的认定以 CIP 数据“教材”字样为准。译著是指把学术著作由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的研究成果。译著的认定以 CIP 数据“译”字样为准。工具书是指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研究成果。其它是指主要包括科普书、通俗读物、教辅书、作品集、多人合作的论文集等。著作成果按照出版社权重分为Ⅰ类和Ⅱ类。

1.Ⅰ类:指在人民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六家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成果。

2.Ⅱ类:指在Ⅰ类中六家以外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成果。

第十条  作品成果包括文学、美术、音像制品、摄影、词曲、声乐、舞蹈等创作。作品成果的级别认定参照《长春师范大学文艺创作与体育竞赛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按照授权、转化或应用情况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

1.Ⅰ类: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

2.Ⅱ类:授权未实施的发明专利。

3.Ⅲ类:授权并实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4.Ⅳ类:授权未实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二条  鉴定成果指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并给予登记管理的成果,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和国内先进四类。

第十三条  审定品种指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矿物、动植物新品种。按照国民经济需求、种类范围、审定机构等因素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和Ⅳ类。

1.Ⅰ类: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矿物、动植物新品种。

2.Ⅱ类: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非主要矿物、动植物新品种。

3.Ⅲ类:吉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矿物、动植物新品种。

4.Ⅳ类:吉林省评审审定委员会登记认定的非主要矿物、动植物新品种。

第十四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是指由我校教师主持或参加并获得各级奖励的各类成果。获奖成果按照级别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

1.Ⅰ类: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2.Ⅱ类:国家教学成果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校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人文社科)。

3.Ⅲ类:省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学成果奖、军队科技进步奖、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成果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中国专利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何梁何利科技奖、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和孙治方经济科学奖。

4.Ⅳ类:获得市政府、省级协会、省社科联颁发的各类奖项。

5.Ⅴ类:获得厅局级、市级各协会颁发的各类奖项。

第四章  成果申报、登记与存档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成果申报、登记和存档。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或发表科研成果的我校教师(含离退休人员)和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均有义务向学校申报和登记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独立完成的成果由完成人申报;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我校第一位完成人申报,并必须依据成果的署名排序列出全部合作者的姓名。

第十八条 在期刊上发表的成果,刊物名称要用规范全称;发表在报纸上的成果,要在报纸名称后加小括号注明报纸版面或栏目名称;发表在内参类非公开出版刊物上的成果,要在刊物名称后加小括号注明“国家规定”;发表在国外的成果,要在刊物名称、文集名称、报纸名称或出版社名称后加小括号注明国别。成果申报人的姓名应准确、唯一,用笔名发表的成果在申报登记时要填写真实姓名,并在姓名后加小括号注明笔名。

第十九条 个人文集(专指由未申报过的论文组成、且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作为著作成果申报;论文集由第一位主编作为编著成果申报;在省级以上报纸发表的理论性、学术性的文章(字数在2000字以上)可作为论文成果申报;著作重新印刷出版(修订印刷出版除外)不可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成果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不同的出版社或不同报刊发表仅视为一项成果,不可重复申报。申报登记之后产生社会影响(论文被转载和引用、著作的书评、转化后获得经济效益等)的成果,应在最近一次成果申报登记时补报。

第二十一条 专利成果由第一发明人负责申报。专利的申请和管理按照学校专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取得成果应在当月登录“长春师范大学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同时向所在学院(所、中心)的科研管理人员提交成果原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所、中心)审核通过的成果要及时登记和存档。学校对各学院(所、中心)审核、登记和存档的成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并于每年年底集中进行当年科研成果的统计和汇总。

第二十四条 成果存档资料包括:成果原件及证明、项目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

1.学院(所、中心)存档的成果包括:

(1)论文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以及论文全文)。

(2)报告成果,原件及被采纳证明或上述复印件。

(3)著作成果,原件或复印件(著作封面、封底、版权页、全书目录)。

(4)知识产权成果,专利、动植物新品种和软件著作权等证书复印件。

(5)科研项目成果,复印件(成果鉴定证书和研究报告)。

(6)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2.学校存档的成果包括:

(1)上述全部成果由科研处汇总、备案。

(2)项目鉴定(验收)证书和研究报告、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由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申报奖励条件且无知识产权争议的科研成果,均可由学校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申报奖励的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查同意,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必要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我校教师取得的高水平科研成果给予绩效奖励。

第六章  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继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收益问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可按以下标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的70%奖励给职务发明人或团队;用非政府科技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或增资入股,所获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项目负责人或团队。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70%奖励给完成人。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获得的奖励份额为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我校完成的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长春师范大学”。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七章  成果保护与保密

第三十二条  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属职务成果,学校享有知识产权。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但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是“长春师范大学”的职务成果。教师个人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违反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拟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及其技术资料和科研工作取得的阶段成果开展保密工作。科技成果的密级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第三十五条  凡确定密级的项目,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对确定了密级的科研项目,其研究及管理人员在项目研究期间和取得成果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科研成果在确定密级后30日内,填写《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表》(一式三份),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手续,报有关部门考核备案。

第八章  责任划分

第三十七条  因成果申报人未申报、申报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科研成果未申报登记或申报登记的数据不准确,由成果申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接到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所产生的成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确认,取消该成果的申报权、获奖励权,并根据学校的相关制度对申报人、所在学院(所、中心)及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者,报请学校对学术不端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法律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2013年12月2日印发的《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附录1:《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I类期刊目录

附录2:《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II类期刊目录

附录1: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Ⅰ类期刊目录

学    科

期 刊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综合

求是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哲学

哲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宗教学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学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统计学

统计研究

中国统计学会、国家统计局

法学

法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

社会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

民族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教育学

教育研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心理学

心理学报

中国心理学会、中国科学院

体育学

体育科学

中国体育科学学会

中国语言文学

中国语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外国语言文学

外语教学与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

外国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新闻传播学

新闻与传播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历史学

历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地理学

地理学报

中国地理学会、中国科学院

管理学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中国图书馆学报

中国图书馆学会、国家图书馆

艺术学

文艺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院

注:上表所列期刊按最新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集)

刊收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则另附文件通知。

附录2: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Ⅱ类期刊目录

学  科

刊 物 名 称

主 办 单 位

管理学

公共管理学报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管理科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

管理科学学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管理评论

中国科学院

经济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

南开管理评论

南开大学商学院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

中国行政管理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软科学

中国软科学研究会

马克思主义理论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中央编译局、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

红旗文稿

求是杂志社

教学与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央编译局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

哲学

道德与文明

中国伦理学会、天津社会科学院

哲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宗教学

中国宗教

国家宗教事务局

外国文学

当代外国文学

南京大学、译林出版社

外国文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文学

当代作家评论

辽宁省作家协会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

文艺争鸣

吉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国比较文学

中国比较文学学会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中国现代文学馆

当代文坛

四川省作家协会

语言学(中文类)

当代语言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大学

语言文字应用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

中国文字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

语言学(外语类)

外语教学

西安外国语大学

外语界

上海外国语大学

外语学刊

黑龙江大学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大连外国语大学

艺术学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北京舞蹈学院

电影艺术

中国电影家协会

美术观察

中国艺术研究院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音乐研究

人民音乐出版社

艺术评论

中国艺术研究院

中国电视

中国电视艺术委员会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中央音乐学院

装饰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历史学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史学理论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史学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史学月刊

河南大学、河南省历史学会

世界历史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考古学

考古

中国社会科学院

考古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文物

文物出版社

法学

当代法学

吉林大学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家

中国人民大学

法制与社会发展

吉林大学

政治与法律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

统计学

数理统计与管理

中国现场统计研究会

环境科学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等

政治学

东北亚论坛

吉林大学

妇女研究论丛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国家行政学院

美国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欧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青年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日本学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高等教育出版社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室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中共中央党校

中国青年研究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民族学与文化学

民俗研究

山东大学

世界民族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中央民族大学

社会学

社会

上海大学

人口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口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心理学

心理发展与教育

北京师范大学

心理科学

中国心理学会

心理科学进展

中国科学院

经济学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城市发展研究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贸易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宏观经济研究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经济科学

北京大学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评论

武汉大学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北京)

经济学(季刊)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改革

重庆社会科学院

经济学家

西南财经大学

南开经济研究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世界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世界经济文汇

复旦大学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

新闻学与传播学

编辑之友

山西出版传媒集团

当代传播

新疆日报社

国际新闻界

中国人民大学

新闻记者

上海社会科学院

现代传播

中国传媒大学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

国家图书馆学刊

国家图书馆

情报学报

中国科学技术情报学会

情报资料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天津图书馆

图书情报工作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教育学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北京大学

比较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电化教育研究

中国电化教育研究会

高等教育研究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华东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等

教育发展研究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教育学报

北京师范大学

课程·教材·教法

人民教育出版社

学前教育研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等

中国电化教育

中央电化教育馆

中国教育学刊

中国教育学会

体育学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北京体育大学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天津体育学院

体育学刊

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

体育与科学

江苏省体育科学研究所

人文经济地理

经济地理

中国地理学会

人文地理

西安外国语大学

城市规划学刊

同济大学

旅游学刊

北京联合大学

综合性社科期刊

北京社会科学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读书

三联书店有限公司

国外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江海学刊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开放时代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

上海市社会科学院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文史哲

山东大学

学术研究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学术月刊

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教育部高校社科发展研究中心

高校综合性社科学报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京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京师范大学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东北师范大学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复旦大学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吉林大学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南京大学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南开大学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清华大学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厦门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大学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武汉大学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浙江大学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四川大学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山大学

注:上表所列期刊按最新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集)刊收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则另附文件通知。

上一条:经济管理学院2017年教师研究成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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