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经费标准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具体经费标准参照《长春师范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一览表》(长师校字〔2014〕47号)中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经费使用范围
(一)建设经费的开支范围
1.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此部分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0%。
2.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完成项目建设和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此部分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20%。
3.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设备购置费指购买用于项目建设所需设备和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和软件费等。此部分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10%。
4.出版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论文、专著的版面费和出版费。
5.咨询、评审费:指为开展项目建设和研究而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成果鉴定等的支出。此部分经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15%。
6.其它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需按照各项目相应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内容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三、经费管理
1.“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为项目组成员集体管理使用的经费,项目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经费支出计划,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并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借支报销手续。教务处、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
2.项目负责人每年11月底前应向教务处提交项目建设本年度总结报告与下年度建设规划。凡是没有达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教务处将酌减或不予审核报销项目建设经费。
四、经费报销
1.“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经费报销,应根据项目申报时的计划和预算,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经所在部门、教务处、财务处审批后,符合我校财务报销管理相关制度方可报销。
2.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凡使用经费,必须按照使用计划,填写《长春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使用记录表》,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审核签字,并经教务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签字核准,上报财务处报销。
3.其它说明
(1)凡购置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等,须事先报所在部门、教务处、资产处审核,按学校有关规定购买。仪器设备等物品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必须统一参加政府采购,否则不能报销。
(2)凡购置项目建设所需的实验用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由项目负责人在经费使用允许的范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购买。
(3)参加项目建设方面的学术会议或调研,应提供参加会议的邀请函、会议通知或书面申请报告。非项目组成员的差旅费、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活动经费不得在其中报销。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报销出版费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表论文、出版教材专著的原件或复印件等。
(5)由于项目建设需要所购置的图书资料,所有权归学校图书馆。
(6)报销咨询、评审费用时,费用标准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015年9月修订
附件:
长春师范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一览表
长师校字〔2014〕4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经费(元) |
1 |
国家级特色专业(第一类) |
100000 |
国家级特色专业(第二类) |
200000 |
2 |
省级特色专业 |
50000 |
3 |
校级特色专业 |
10000 |
4 |
国家级教学团队 |
50000 |
5 |
省级教学团队 |
20000 |
6 |
校级教学团队 |
5000 |
7 |
国家级精品课程 |
50000 |
8 |
省级精品课程 |
10000 |
9 |
校级精品课程 |
5000 |
10 |
省级优秀课程 |
5000 |
11 |
校级优秀课程 |
3000 |
12 |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50000 |
13 |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10000 |
14 |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5000 |
注:“本科教学工程”其他项目成果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