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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毕业生报到证管理办法

时间:[2015-11-05]  来源: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是是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时,须持《报到证》。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投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籍迁移等手续,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就业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工作手续。

一、报到证管理基本原则

第一条正常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均具备派遣资格;

第二条报到证分蓝、白两联,蓝联交毕业生本人并在毕业后到指定单位报到,白联装入毕业生档案。毕业生持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到报到证签往单位报到;

第三条已就业的毕业生依据就业证明材料办理报到证;未就业的毕业生将依据生源地信息办理报到证,升学的毕业生无需办理报到证;毕业超过三年的由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证明;

二、 报到证的办理

第四条毕业生登录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完整填报相关就业信息。学院完成审核工作后上报就业工作指导处;

第五条就业工作指导处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统一打印报到证并加盖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派遣专用章。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第二条要求进行发放;

三、报到证补办

第六条毕业不超过三年的毕业生到就业工作指导处开具证明函,毕业生凭证明函到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补办即可;

第七条毕业超过三年的毕业生由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证明。办理流程为:

1.毕业生持有效证件到就业工作指导处开具报到证遗失证明;

2毕业生携带报到证遗失证明到长春市公开发行报纸的报社,登报声明报到证作废;

3毕业生携带报到证遗失证明报纸原件到省中心补办报到证;

四、报到证改派

第八条已签约毕业生需携带原单位的解约函、新单位的接收函(调档函、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原报到证到省中心办理;

第九条未签约的毕业生持签约单位的接收函(调档函、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原报到证到省中心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毕业三年以内变动工作的毕业生,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毕业时间超过三年的不能再办理改派手续,只能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2015年11月5日

就业工作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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