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要注重在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重视在学科带头人、归国留学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将“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作为重要渠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学生入党。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入党教育引导。 入党教育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教职工尤其是青年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础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教育,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对大学生的教育要从入学抓起,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开展第一次入党教育和引导。
第六条 接受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的内容主要有:一是了解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二是了解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肯定鼓励其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三是了解入党申请人的经历和家庭情况。
第七条 建立申请人档案。 党支部应把有入党愿望,积极靠近党组织,并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造册登记,建立档案,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管理,并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
第八条 自传。 自传是入党申请人为了能尽快地得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全面了解,将自己的主要情况向党组织进行汇报的一种形式。自传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从事工作及担任的职务等。2.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或七周岁时写起,内容包括读书、工作的起始时间、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和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参加过何种组织,证明人是谁,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3.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等)的政治面貌及职业。4.写明自己的思想认识过程;写明各时期的思想变化,对党的认识;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年龄和经历,申请人需写清在历次运动中和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思想、态度及表现;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撰写自传,一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和评价本人经历,不夸夸其谈;二要从实际工作和生活中总结经验教训,寓理于叙事之中;三要突出重点,文字简洁明了。自传写好后交党支部审查,并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归档。
第九条 团组织“推优”。 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经团支委讨论后形成意见报本单位团委审查备案后,报党组织审核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积极分子经党支部讨论即可确定,重点积极分子必须是经党总支(分党委)审核批准方可确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各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并注明各类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时间。入党积极分子须经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可列为发展对象。非团员青年学生原则上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1.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校党委组织部、党总支(分党委)、党支部分层次、有侧重地进行管理。对一般积极分子每年考察一次;对重点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随时接受组织员查阅;对高中阶段已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积极分子,既要高度重视,又要严格审查把关。2.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或参加党内有关活动,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分配工作任务等方式,加强培养教育。各分党校负责一般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学校党校负责重点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训。3.各级党组织要向入党积极分子提要求、交任务、压担子,引导他们在实践中进行锻炼。4.党总支(分党委)每年要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党总支(分党委)审核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指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政治审查。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通过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了解以下内容: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 党校应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审查发展对象。 支部委员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团组织推优情况及相关材料,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审查情况及相关材料,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情况,民主测评情况,公示情况,在校生入学以来学习成绩情况,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党支部审查合格后,要将发展对象名册及有关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成绩单、政治审查材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逐个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预审。 由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共同组成预审领导小组,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集中审查,审查结果通知党总支(分党委)。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公示。 党委组织部通过张榜公示、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2.发展对象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3.入党介绍人要写清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及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 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要议程有:1.会议主持人宣布应到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可以开会。2.发展对象向支部党员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6.支部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7.宣读、通过支部党员大会决议。8.发展对象作表态发言,主要谈自己今后的打算和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9.党员和积极分子自由发言。10.党支部书记或领导讲话。
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填写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1.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2.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3.表决结果。4.通过决议的日期。5.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党委指派人同发展对象谈话。 在党委正式审批预备党员前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1.谈话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来确定,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和教育:一是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二是入党动机是否端正;三是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四是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五是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六是对自己缺点和不足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七是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最后要简要归纳,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2.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 1.召开党委常委会审批。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党委组织部需在三个月内报校党委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2.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3.表决结果以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有效。4.将审批意见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期(一年)的起止时间。5.党委书记签名,党委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向报批党支部通知审批结果。 校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各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通知本人。 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宣布,同时要找预备党员本人谈话,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组织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2.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3.党组织要经常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其意见。4.预备党员要以书面形式,每季度向党组织实事求是汇报政治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5.党支部每季度考察一次,并将考察情况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组织预备党员宣誓。 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分党委)组织进行。2.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一般为:唱(奏)《国际歌》、致开会词、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讲话、老党员或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3.举行入党宣誓仪式,气氛要严肃,必须要悬挂党旗,有条件的可在党旗上悬挂“入党宣誓大会”横标,全体党员都应参加。4.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条 预备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提出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左右,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其内容一般包括: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三十二条 转正前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1.党支部听取入党介绍人的意见。2.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3.了解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4.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报告。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转正前公示。 各党总支(分党委)通过张榜公示、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 1.会议应在预备期满后半个月内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召开的可适当延长,最长时间不超过一个月。2.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相同。3.支部党员大会的议程一般为: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党员数;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党支部汇报对其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转正意见;党员讨论、表决;党支部作出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表态等。
第三十五条 填写支部党员大会决议。 1.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将形成的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内,填写的主要内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党员大会表决情况、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2.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并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各基层党组织将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审查后,需在三个月内报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向报批基层党组织通知审批结果。 学校党委审批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通知本人。 1.各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同转正的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2.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审批结果。3.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归档。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材料存基层党组织备查。学生党员应从批准为预备党员时开始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组织保存。毕业就业时,将档案材料转到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做好经常性的自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分党委)每年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四条 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8日印发的《长春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