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结合学校实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学生党员队伍。
第二章 发展学生党员标准、程序和纪律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信念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不渝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否对党忠诚,拥护党的纲领,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为民服务,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是否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党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学生发展对象还要注重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单纯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规定:1.必须年满18岁。2.学习必须刻苦, 学习成绩排名大一、大二必须在班级的前1/3,大三、大四必须在班级的前1/2(大四可含1/2);在发展之前单科学习成绩不得有经重修或补考仍不及格现象。3.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发展前要进行民主测评,测评赞同率要达到70%以上(参加测评的人数要达到班级人数的2/3以上方可)。4.发展对象必须经过一般、重点积极分子培养,且作为重点积极分子培养必须满一年。5.必须取得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6.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7.发展对象必须政治审查合格。8.在校期间不得有校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第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广泛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征求意见。
第七条 严格执行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对学生党员发展对象的入党政审,主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并参考档案中相关政审材料的方式进行政审,如学籍档案中无任何相关政审材料,或对家庭情况和社会关系不清楚以及有疑问的,则必须函调政审。
第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新发展党员实行两级公示制,即党总支在审查发展对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公示,党委组织部在预审结束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一次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是否按期转正前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结果需归入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档案,并将此作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一项必备材料。
第九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上,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见,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进行表决时,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组织、对发展对象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放弃表决权;如果对发展对象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发展对象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说明;如果认为发展对象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可以直接表示反对的态度;如果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拿不定主意,需要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党支部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对发展党员履行复审程序,实行“一票否决制”。学生工作部门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复审,对发展对象有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或受纪律处分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发展。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考察。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1.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2.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缺点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如学生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4.入党后表现一般,政治素质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5.原则上,学生在预备期内,学习成绩有一科不及格的。延长预备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满不能再延。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抵制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2.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而又划不清界限的。3.入党后犯了严重错误,如学生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又不能认真检查和改正的。4.原则上,学生在预备期内,学习成绩有两科(含)以上不及格的。5.思想觉悟低,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的。6.群众满意度不能达到要求的。7.延长预备期已满仍不够转正条件的。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的审核、整理和归档等工作。认真填写各类材料的个人信息和组织意见及签字、盖章,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等材料均需完整、规范,独立装袋,建立学生党员档案,由所在党组织保存,在学生党员毕业时归入学生党员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党支部的指导与监督,学校党委以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监控和督促检查,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提高学生党员发展质量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根据学生党员队伍建设现状和发展需要,制定每学期学生党员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学校党委审批,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学生党员发展情况。学校党委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和指导检查制度,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五条 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学生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学生党员队伍的适度规模。科学设置学生党支部,合理规划学生党支部数量,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
第十六条 在新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发展新生党员,在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发展毕业生党员,杜绝临毕业前突击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注重发展师范专业学生入党。
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十七条 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在新生中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建立健全分层培养、分步衔接的入党积极分子教育体系,以学校党校和学院分党校为主阵地,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做到学习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课堂教育与网络教育相结合、理论提升与党性锤炼相结合,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八条 强化党员教育培训。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校牵头抓总,学生工作部配合,各党总支负责具体落实。教育培训需制定学生党员的教育培训计划,根据学生党员特点,依托“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学生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建立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党员学习教育机制。通过多形式、多途径,确保学生党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以重大节庆日、重要活动、重要节点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运用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学习标兵评选等教育载体,激发学生党员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党员榜样的教育作用,通过选树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影响学生党员。
第十九条 拓宽党员教育培养途径。充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创新学生党员学习教育平台和途径。推进服务型学生党支部建设,开展学生党员承诺践诺、志愿服务活动,把学生党支部建成服务同学、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先锋服务平台。
第五章 增强学生党员队伍活力
第二十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根据学生党员特点和需求,丰富组织生活内容,创新组织生活形式,进一步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学生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加强对学生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学生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学生党员都能纳入党支部管理。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加强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的指导和组织观念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审查新生学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材料,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转入单位核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学习、实习、出国(境)的学生党员,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提出要求并保持联系,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学生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依据党章规定,按照严格、稳妥、慎重的要求处置不合格的党员,做好被劝退和除名的学生党员的思想引导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关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的归档工作。
服务学生党员健康成长
第二十五条 关爱帮助学生党员。坚持以学生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学生党员。建立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员教师联系学生党员制度,定期与联系学生党员谈话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注重心理疏导与人文关怀,帮助学生党员解决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六条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学生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发挥学生党员在班级、院系和学校事务中的作用。推进党务公开,探索学生党员旁听学校、学院党组织会议等做法,拓宽学生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
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完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学生党建工作。每年召开党建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党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规划。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总支要强化对学生党员的教育引导,根据不同类别的学生特点,有针对、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学生工作等部门协同配合,学院党组织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强化工作保障。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组织员,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科学合理设置学生党支部,选好配强学生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和优秀学生党员中选任,落实专职组织员和学生党支部书记相应待遇。加强学校党校建设,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党委书记要带头给学生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通过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党费补助等方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要为学生党员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创造良好环境。建立多形式的学生党员实践服务基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媒手段,建好用好党员教育服务网络平台。
第二十九条 推动工作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工作特色鲜明、成绩突出的基层党组织,学校要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表彰和推广。针对学生党员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工作创新力度,深化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学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9日印发的《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稿)》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