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三项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会费和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 离退休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 学生党员(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党总支(分党委)同意,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6. 预备党员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应当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9.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高校工委上交省委组织部,由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2. 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比例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13. 基层党组织应将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至25日之间上缴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为办理。
14. 党委组织部将收缴党费总额的50%于每季度末月的30日前上缴吉林省高校工委组织部。
二、党费使用
(一)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使用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 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可支出教育培训中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 订购党员教育资料。可用于为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和有关学习资料,编印党课教材。此项支出应控制在本年度党费留存额的30%以内。禁止订购专业研究和文艺娱乐性等与党员教育无关的报刊和书籍。
3. 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 党员电化教育。可用于购置党员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购买和制作党员电化教育专题片、音像制品以及有关资料。
5. 党内表彰。可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支出。
6.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可用于因病弱及其他偶然原因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的补助。
7. 补助受灾党组织和党员,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可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为党员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
8. 印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9. 党费管理业务支出。可用于党费管理的票据、计算工具和与银行业务往来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三)使用程序
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学校按照各党总支(分党委)党员实交党费总额的25%的比例,划拨党费额度,供各党总支(分党委)、党支部使用。
党费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 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使用理由及金额,提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按申请额度情况,分类报批;
2. 使用党费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报请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
3. 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要求
1. 每项党费支出,都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2. 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1. 党费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
2. 党费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财务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学校财务处每季度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供党费收支结存情况、开支的主要项目并附银行对账单,定期提供各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明细。
3.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要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严格按程序办事。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党委组织部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
4.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 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财会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6.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每年向省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各基层党组织通报。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7.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8.实行党费审计制度,切实提高党费工作水平。
9.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21日印发的《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之前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