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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9-01-01]  来源:

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推进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对象

1.经党总支(分党委)预审通过,拟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入党的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拟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时间、内容和期限

(一)发展前公示原则上要经过两次:

1. 第一次公示: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考察,在认为条件成熟,集体讨论确定后,由党总支(分党委)在本单位内对发展对象进行初次公示。

公示内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等),首次递交入党申请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等。

2. 第二次公示:党委组织部在检查材料之后,认为基本材料和条件资格没有任何问题,同意党总支(分党委)意见的情况下在全校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发展对象的姓名、学院等。

(二)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由各党总支(分党委)组织实施。

公示内容:预备党员基本情况,预备期起止时间等。

(三)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的形式

公示可采用宣传栏张榜公布和网络公布的形式。

四、公示的受理和核实

公示后各党总支(分党委)收到的举报材料,由各党总支(分党委)负责受理,必要时也可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党委组织部或纪委收到的举报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牵头,协调有关学院或部门调查核实。公示榜中要写明受理部门和举报电话。

五、公示结果处理

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讨论接收新党员大会或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予以公布,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和形成的结论要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归档。

(一)对拟讨论入党的发展对象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的,应履行党员发展手续。拟讨论入党对象存在一定问题但不严重的,应暂缓发展。拟讨论入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发展,继续考察。

1. 本人存在问题,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的。

2. 隐瞒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的。

3. 为达到入党目采取贿赂、串连、拉票、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

4. 对党组织有其他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影响加入党组织问题的。

5. 培养发展过程不符合党章或《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的。

6. 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二)对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结果的处理

公示结果不影响预备党员转正的,应按期转正。预备党员存在一定问题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及影响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问题严重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六、基本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党总支(分党委)要严格执行公示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程序,保证公示效果,防止走过场;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调动他们关心、支持、监督党员发展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此项制度健康、顺利地实施。

2.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党总支(分党委)要认真收集整理,做好调查核实,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对无中生有、借机报复的,党总支(分党委)要坚决抵制并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各党总支(分党委)要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组织纪律观念教育,对违反规定的泄密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9日印发的《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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