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辅导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参评范围:
在本校注册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每生8000元/学年。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 (含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受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者;
(三)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含)者;
(四)本学年考试中有不及格科目者(补考视为有不及格科目)。
第四章 评审流程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工作部署。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名额和评审工作通知,结合学校实际,明确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和名额分配,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制定工作细则,公开评审工作的相关信息,做到学生知情率100%。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报学生条件和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汇总、统计出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名单,研究提出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初选名单。按照学校的分配名额,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评审情况,研究确定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校评审。组织召开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会,学生工作处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投票。根据初审情况与投票结果,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建议名单。
(五)公示。评审结果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5〕17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