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本专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教联〔2020〕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学生工作处处长为组长,处内相关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及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指导年级(专业或班级)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公布认定标准、认定流程及相关小组成员名单。
第三章 认定档次和依据
第八条 认定档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A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B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C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困难)。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A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般困难):
1.父母年龄均在60岁以上,且无固定收入者;
2.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无经济来源;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严重影响劳动能力的慢性疾病且需长期治疗;
4.家庭中老、幼、病、残无经济收入成员多;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欠有外债,且短期内不足以偿还。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B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
1.家庭常住人口在5人以上(不含已婚及已工作子女),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2.学生本人或家庭突遭不幸(如以种植农作物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遭遇自然灾害致使收入损失过半,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伤残等);
3.父母离异,不提供赡养费,无经济来源;
4.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欠有外债较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且学生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者,确定为C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其亲属无资助能力且无直接经济来源;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父母一方去世,另一方经济收入少,无法支付学生学习、生活费用;
3.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支付高额费用;
4.家庭所在地区属于国家老、少、边、穷地区,或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作物颗粒无收,学生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无法支付学习、生活费用;
5.因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欠有巨额外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一)工作部署。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组织本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认定筹备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标准,自愿向所在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个人承诺并签字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有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残疾、烈士子女等相关证件,可以出具作为佐证材料。
(三)信息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信息审核时,除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的材料外,还可采取审核《申请表》、个人佐证材料、个别谈话、日常观察等方式核实学生信息。
(四)学院认定。各学院的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此办法中的认定依据及申请表等佐证材料,综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档次;由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表》(以下简称《档次认定表》),交由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核查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充分调查并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的基础上予以重新评议。信息核查与民主评议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结果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
(六)复审建档。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将最后确定的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学生的《申请表》、《档次认定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认定调整。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有较大变化需调整档次,应重新履行认定程序,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好转或其他原因,可申请取消认定结果。当前学期认定结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依据,认定工作结束后,当前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不予补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三)生活不节俭,查实有高消费、不良消费行为者;
(四)自费出国者。
被取消当学年认定资格的学生,不能享受当年度学校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当学年资助资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台账管理。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明晰实用的纸质档案及动态电子台账,并保持台账的日常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要扎实做好资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执行情况透明度,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6〕272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