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学院在补助发放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在遵照并满足《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发放办法,具体细则如下:
一、发放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具体条件依据《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二、发放标准
一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5%发放,每生1000元/学期;
二档:按照学院总人数的10%发放,每生500元/学期。
三、 评定程序
(一) 评选工作在学院党总支(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党总支(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辅导员负责,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 各班级成立困难补助评审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全体成员民主推举3名非贫困生认组员,原则上3名组员组成为:1名学生干部、1名青马学员和1名普通学生。
(三) 确定分配名额:按照各年级总人数所占学院总人数比例确定各年级困难补助名额总数,确定各年级困难补助名额之后,按照各班级贫困生人数所占年级贫困生总数比例,最终确定各班级困难补助名额。
(四) 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由学生会助学部负责审核申请学生参评资格。
(五) 各班级困难补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初选,初选结果报至学院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的名单在学院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将评选名单报送至学校。
四、 发放条件
(一)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刻苦学习,成绩较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1、受助学生不能如实提供本人经济状况,为获取资助弄虚作假的;
2、受助学生生活不节俭,平时有抽烟、酗酒和不适当消费行为的;
3、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4、学生拒绝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不好的;
五、注意事项
学生提交申请所填写的有关情况必须属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追回全部资助款,并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经济管理学院
2018年11月22日